1. 總則 |
| 1.1 |
本規章依電信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
| 1.2 |
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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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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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章所稱第二類電信業務(以下稱"本業務"),係指利用第一類電信事業之機線設備,附加電腦及相關應用系統等軟硬體設備,提供資訊之儲存、檢索、處理及傳送等之電信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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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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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業務之經營,除電信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規章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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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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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業務之經營,除電信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規章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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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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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業務專供客戶作資訊檢索、處理及傳輸通訊之用,非經本公司事前同意,不得為本規章目的以外之使用。 |
2. 營業項目 |
| 2.1 |
本公司所經營之第二類電信事業之營業項目為語音訊息業 務、線上資訊業務、電子文件業務、數據網路業務、交易服務業務。 |
| 2.2 |
本公司為改進業務需要,在法令許可範圍內,經主管機關核准 後,得經營前項以外之服務項目。 |
3. 服務申請與異動 |
| 3.1 |
使用本公司業務需申請加入本公司會員或與本公司簽訂授權合約書,相關申請手續應依本規章規定辦理。需要資料傳輸之用戶須與本公司簽訂授權合約書,並加蓋與客戶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收費標準將依授權合約書所訂之服務項目而定。 |
| 3.2 |
本服務使用權利之歸屬,以申請資料或授權合約書內所載客戶之名稱為準。 |
| 3.3 |
本公司不負查證客戶及代理人檢附證照真偽之責任,如客戶或代理人提供不實證照致生任何糾紛或法律責任者,由客戶及代理人自行負責。 |
| 3.4 |
客戶資料若有異動,申請會員者應依各業務網站規定辦理;簽訂授權合約書者應依授權合約書規定辦理。 |
| 3.5 |
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客戶不得轉讓本業務服務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讓予第三人。 |
4. 收費標準與服務條件 |
| 4.1 |
客戶申請本業務之服務,需依授權合約書或產品網站公告所載之費用項目及收費標準繳納費用。費用如有調整,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收取。 |
| 4.2 |
業務使用期間,依據授權合約書或產品網站公告規定之。 |
| 4.3 |
客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本公司得沖抵客戶次月應付之費用,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沖抵應付費用仍有餘額時,本公司應於終止使用日起三十日內無息退還該餘額。 |
| 4.4 |
客戶逾期未繳授權費用,經催收仍未繳納者,本公司有權停止其使用,並得追繳其應付費用。 |
5. 使用者權利與義務 |
| 5.1 |
因不可歸責於客戶之原因,致本業務無法執行時,應依授權合
約書或產品網站規章,進行退費、延長服務等補償。 |
| 5.2 |
客戶使用本業務,如因本公司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生之損害,相關賠償責任依授權合約書或產品網站規章處理。 |
| 5.3 |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客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
6. 終止使用 |
| 6.1 |
客戶得依據授權合約書或產品網站規章向本公司辦理終止使用手續。 |
| 6.2 |
客戶欲終止使用時,應繳清全部欠費始完成終止使用之手續。 |
7. 附則 |
| 7.1 |
規章未規定事項,依本公司各項相關業務營業規章及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
| 7.2 |
本規章自公告日施行。 |